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4462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十七层1707-1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623852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清荷园6#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5741036。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