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李楼新村**,法定代表人:代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UJWRL26。
被执行人: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永昌国际大厦**楼****定代表人:徐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6238525N。
申请执行人***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62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违反协议,申请人可于协议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