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446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永昌国际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6238525N。
法定代表人:徐欣。
被告: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清荷园****1340605741036。
责任人:孟祥峰。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皖1324民初44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以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账户20000294298610300000018(开户行为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乡支公司)的冻结。
审 判 员 陈 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珍
书 记 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