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长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750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48900F。
被执行人胜利油***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007110。
申请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胜利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16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额30.69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5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有效账户的银行存款,无房产、有价证券等信息,有车辆已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是无处置优先权。
3、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5、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及证据,认可人民法院调查。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学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