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402执1049号
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宁0402诉前调确13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0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涉被执行人案件多,标的大,由于财政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该局就本案向本院提交保证金偿还承诺书,承诺将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一次性清偿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同意上述还款计划。故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现对该案以终结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402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