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3民初2281号
申请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提取,保全金额至857,433.5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