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2民初669号
原告:冯某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某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中心,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1,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女,1984年2月1日出生,系委托单位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女,1989年9月5日出生,系委托单位干部。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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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