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03民初147号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以立案后被告支付了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1元,由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