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9民初499号
原告:牛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苗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临县。
原告牛XX诉被告陕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苗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牛XX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牛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