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7民初1721号 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03号G栋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5235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公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852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136-138号金门商业大厦14楼1405室,公司编号2000716。 负责人:***。 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核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克管理公司)、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卓越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以20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卓越环球公司在未出资1589328.21元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承建被告尼克管理公司的“佛山市尼克主题公园”项目办公室区及宿舍区项目,该工程已于2018年2月5日完成竣工结算。被告尼克管理公司亦承诺于2018年11月15日前及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5万元。原告曾多次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及时支付余款及利息,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均未回应。截至目前,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尚欠原告余款205万元,已超过了承诺时间36个月。此外,被告卓越环球公司为被告尼克管理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认缴日期为2018年2月26日,但尚有1589328.21元未认缴。原告认为,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应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卓越环球公司应以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卓越环球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原告广核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施工合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工程竣工结算价、***、债务情况登记表、权益申报表、律师函、快递邮寄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与本案讼争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彼此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另查明,尼克管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登记成立,股东为尼克环球公司,认缴出资为20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前。2017年1月19日,尼克环球公司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18410671.79元。截至起诉前,尼克环球公司尚有1589328.21元未实缴。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被告尼克环球公司系在香港登记设立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应当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是因被告尼克环球公司未履行其对被告尼克管理公司的出资义务而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尼克管理公司是在我国内地登记设立的公司,涉案争议的事实主要发生在我国内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原告提供《承诺函》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尚欠工程款205万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尼克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205万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于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其未履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取代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尼克管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以20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尼克环球公司在出资期届满后尚有1589328.21元未实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尼克环球公司应在1589328.21元范围内对被告尼克管理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0000元及利息(以20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在1589328.21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尼克管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62元(原告广东广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卓越环球尼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卓越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