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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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227号
申请人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申请人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1111内的存款181135.12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181135.12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81135.1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1111内的存款181135.1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35元,申请人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
员***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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