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与千霜红,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民初9538号 原告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中铁物资西安立诚物流中心平A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805907B。法定代表人张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浩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92770650D。法定代表人刘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丽萍,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千霜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千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阿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旺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保全费14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807元,剩余32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