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7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平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颖枝,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高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电高科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西电高科公司与***签订的《应聘人员登记表/评价表》以及《新员工入职指南》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素,不应再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员工登记表等内容中明确了***的工作岗位、考勤制度管理、劳动报酬等,明确了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西电高科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而非为劳动者谋取超出其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西电高科公司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但从未拖欠***工资。因此,西电高科公司不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西电高科公司不应向***支付9931.03元的加班工资。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员工加班应在次日下班前,详细填写《加班确认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交由总经办确认,总经办统一提交总经理审核,因此***加班需要审核批准,并填写递交《加班确认单》,西电高科公司从未收到***递交的《加班确认单》。***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西电高科公司,2020年4月20日向西电高科公司提出离职。在此期间的员工考勤表中,***对自己的加班时间已经签字认可,西电高科公司已经向***发放过加班工资,不应再次发放。
***答辩称:1.西电高科公司从未与***签订过《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九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应聘人员登记表/评价表》是***应聘时填写的自己单方面的情况介绍,其中的职位、工资等均是个人提出的要求,并不是与西电高科公司双方的合意,不满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新员工指南》中并不完全包含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故《新员工入职指南》也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新员工入职指南》中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故该指南不是劳动合同。西电高科公司所称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新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不能因为单位从未拖欠工资就可免除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2.***在仲裁及一审中,均提交了部分周六加班打卡的记录,可证明***确实于周六休息日到西电高科公司加班工作,西电高科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电高科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2.西电高科公司向***支付九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计54000元;3.西电高科公司向***支付在职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共计23723.96元;4.诉讼费用由西电高科公司承担。
西电高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电高科公司不向***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517.24元;2.西电高科公司不向***支付2019年11月份周六上班5天的加班工资1379.31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6月24日,***入职于西电高科公司,从事采购部副经理工作。***在职期间,西电高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0日,***因公司管理问题提出离职。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计6个工作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共计13个工作日。西电高科公司向***发放2020年4月工资4334元。另查明,庭审中,***称其在职期间每周六都正常上班,主张西电高科公司应向其支付在职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当庭提交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考勤记录表,依上述记录表显示,***在上述期间共有18个周六加班,西电高科公司当庭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但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其掌握的考勤记录。关于月工资标准,***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一次转账发放,一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庭提交了《个人收入证明》一份,依该证明显示,***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西电高科公司认可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又查明,***作为申请人,以西电高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2.支付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3.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23723.96元;4.补缴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20年8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20]90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517.24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认2019年11月份周六上班5天的加班工资1379.31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月工资标准,***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一次转账发放,一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庭提交了《个人收入证明》一份,依该证明显示,***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西电高科公司认可上述证明的真实性,故依法认定***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与西电高科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计6个工作日,西电高科公司向***发放2020年4月工资4334元,故西电高科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989.17元[(6000元/21.75天×6天)+6000元×8个月+433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称其在职期间每周六都正常上班,主张西电高科公司应向其支付在职期间周六的加班工资,***当庭提交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考勤记录表,依上述记录表显示,***在上述期间共有18个周六加班,西电高科公司当庭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但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其掌握的考勤记录,故西电高科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加班工资9931.03元(6000元/21.75天×18天×2倍)。关于***要求西电高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2020年4月20日,***因公司管理问题提出离职,不属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989.17元。二、被告(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加班工资9931.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被告)***要求被告(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电高科公司负担。西电高科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电高科公司负担。
二审中,西电高科公司提供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1590号裁决书及劳动合同书5份,以证明西电高科公司原人事经理张某某与***先后入职其公司,张某某离职后***也离职,张某某在担任公司人事经理期间,除张某某与***外,公司其他人员全部签订有劳动合同。二人离职后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西电高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与张某某为要求双倍工资赔偿而明显串通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认为西电高科公司并未提供能证明张某某与***串通的相应证据,上述证据与***及本案无关,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经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二审另查明,***提供的《新员工入职指南》中对考勤管理规定为,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就餐及午休时间为12:00-13:30,公司根据具体工作需求可调整工作时间,每天上下班实行指纹打卡,每日打卡两次,分上班前和下班后。对人事管理中规定,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公司要求者,准予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另,二审中,对***主张的周六加班工资,双方均认可一审法院根据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考勤记录表认定该期间的周六加班为18天,均同意根据该期间的考勤记录表所显示的加班时间统计加班时长,并同意按照月工资6000元标准计算***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西电高科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与***及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力,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本案中,***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西电高科公司,2020年4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西电高科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西电高科公司时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评价表》中并未约定***的试用期薪资、转正薪资、社会保险,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里面的期望薪资是***个人提出的要求,且负责人在该表的总评分栏内明确载明“岗位工资未定,建议复试”的内容。《新员工入职指南》中亦未约定劳动报酬,且《新员工入职指南》亦明确对规定有“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公司要求者,准予转正,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西电高科公司并未按照《新员工入职指南》与***签订劳动合同。故《应聘人员登记表/评价表》《新员工入职指南》并不具备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西电高科公司未依法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西电高科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989.17元正确。
关于***的周六加班工资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对***的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二审中双方均认可一审法院根据***提供的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考勤记录表认定的该期间加班为18天,均同意根据该期间的考勤记录表所显示的加班时间统计加班时长,并按照月工资6000元标准计算***该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经本院对该期间的考勤记录表统计,其中,2019年11月30日仅有上班打卡时间,没有下班打卡时间,故未统计2019年11月30日的加班时长。经统计***18天的周六加班总时长为4669分钟,***的加班工资应为5366.67元(6000元÷21.75天÷8小时÷60分钟×4669分钟×2倍=5366.67元)。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事实、新情况,本案应予部分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改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加班工资536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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