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818号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962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圆,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计取575元,由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文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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