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2民初517号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天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书 记 员 任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