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23民初94号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9624T。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系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盐池哈纳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311455。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盐池哈纳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盐池哈纳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盐池哈纳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