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5201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