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41号
申请人:湖南湘域玖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朝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4M1TNK9R。
法定代表人:石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B栋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041727。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被申请人: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乌大道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2842327N。
申请人湖南湘域玖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9724.24元或相应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0504602022000××××)为申请人湖南湘域玖玖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域玖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球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9724.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域玖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左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