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2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兴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乌大道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