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财保108号
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兴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乌大道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67301.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467301.4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
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