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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求是支行与某某、杭州城名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商终字第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求是支行。
负责人:***。
原审被告:杭州城名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求是支行及原审被告杭州城名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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