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3442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研究院与被告***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支付资质维护费等,案号为(2025)苏0891民初1150号。考虑到本案与前案纠纷均围绕同一合同关系发生,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苏0891民初11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