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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27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源滩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6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金凯公司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牧源滩公司给付其工程款376000元(不含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凯公司与牧源滩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牧源滩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逾期付款按2%计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