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27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牧源滩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源滩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金凯公司依据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牧源滩公司给付其工程款200000元(不含债务利息)、诉讼费5911.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金凯公司付款及以物抵债31008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牧源滩公司于2017年春节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000元,余款于2017年3月15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2%计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