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02民初1007号
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苗伟,镇长。
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69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违约赔偿金6.9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原告通过红山区政府采购中心竞标,成为红山区文钟镇二道井子新村河堤工程的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与文钟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文钟镇二道井子新村河堤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9万元,约定2018年10月30日之前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保修期限1年。签订合同后,原告立即组织人员施工,于2018年10月19日提前完工,于10月20日,由被告组织成立的初验小组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结果为工程质量良好。于10月25日,由被告组织成立的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验收结果为工程质量良好,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的90%工程款,被告总称红山区政府不给拨款而无力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至2019年10月24日,当付清全部工程款,至今被告未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已经严重违约,按照《文钟镇二道井子新村河堤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款第1项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10%支付赔偿金,即6.9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河堤工程施工合同、初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文钟镇二道井子新村河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计价方式采用总价总干方式,合同价69万元,施工期限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对合同范围内乙方施工的工程,经甲方和监理按相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80%支付工程款。对合同范围内乙方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本工程合同总价余额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保修期限为1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赔偿数额按工程造价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10月20日,该工程形成初验报告,报告体现被告文钟镇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成立了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小组由副镇长、水利站长、村书记、主任、建筑公司代表、监理公司代表、两位村民代表组成,初验人员名单附后并由本人签名。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政府采购项目经验书,验收书验收意见一栏载明各单项工程严格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良好,验收书加盖被告公章及监理公司公章。因案涉工程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发包的工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如约于2018年10月完成工程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赔偿数额按工程造价的10%。被告未出庭亦未申请降低违约金数额,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69万元工程款及6.9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军
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