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5254号
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H区2栋A/B单元、3栋C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