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龙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