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2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初字第0956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