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705民初611号
原告安徽天君智能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君智能集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君智能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天君智能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天君智能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