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769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2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P0B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599号时代数码港大厦8层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524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力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G3号楼C区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N9QU6F。
法定代表人:方咸云。
被告: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文山路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4577494U。
法定代表人:万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力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力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6元,减半收取为205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33元,由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