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40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
负责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