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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40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 负责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