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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21民初211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呼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有限公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