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01执145号
山东某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某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民终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5年4月2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5006.05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17844.58元,剩余1567161.47元已支付给山东某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3日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民终5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