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3民初1152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