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897号
原告:吴某,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西新区金鼎上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1981年10月2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15-3-101。
被告:洪某,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梁某、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