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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2民初3685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