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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595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车尔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宗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6.29元(原告已预交15,212.57元,退还原告7,606.2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