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22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91MA0QMRFK3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共青农场果树队六区58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依照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终7245号调解书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的申请执行内容为:“请求强制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6台电动吊篮,如未如期退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7500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1日将6台电动吊篮退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故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稀土开发区***建筑机械租赁部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