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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大连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03财保125号 申请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蒋某,系该律所主任。 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7855.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陈某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房屋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7855.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