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中连宏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763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连宏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连宏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于2024年7月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1月5日,原告李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连宏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45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郃***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