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执异55号
异议人(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上海瀛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瀛铭建筑公司)与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亚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瀛铭建筑公司申请本院冻结了亚泰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亚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亚泰建筑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亚泰建筑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