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644号
原告: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