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02号
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成都海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