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3147号
原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788602975。
法定代表人:张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同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优良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372096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圣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同邦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