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瑞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鸿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阎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鸿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杏树屯镇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于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鸿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大连瑞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13民初3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