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3民初973号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第三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8元,减半收取计7804元,由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