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2128号
原告:天津欧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三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南路10777号5楼B18号,实际办公地址济南市槐阴区经二路343号401。
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
原告天津欧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欧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