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83民初673号
原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幢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46415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碧,***新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83ME10306086。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及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省派驻村第一书记。
原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武夷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桥后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武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碧,被告小桥后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武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桥后塘村委会支付鑫武夷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竣工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止为24243.81元)。事实和理由:鑫武夷公司中标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后矮线石儿中桥新建工程后,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由鑫武夷公司承建。2018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后塘村石儿中桥施工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付款进度,工程量具体结算按照实际完成且经监理认可的数量进行计价等。2019年5月23日,该工程完工。2019年9月25日,建瓯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工程进行了质量验评,并组织了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认定案涉工程为合格工程,同意通过验收。2020年4月15日,厦门时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接受小桥后塘村委会的委托,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最终评审费用为2594807元。小桥后塘村委会自2018年10月25日至今共支付了工程款2394807元,尚欠20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小桥后塘村委会辩称,1.鑫武夷公司的施工人员***曾收到小桥后塘村村民***的捐款100000元用于涉案工程建设,***夷公司未将该笔款项扣除,小桥后塘村委会实际欠款应为100000元;2.利息起算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且财政审计后”即2020年4月15日开始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日,鑫武夷公司经过招投标竞得建瓯市××镇××村后矮线石儿中桥新建工程,而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2019年9月25日,涉案工程通过验收。2020年4月15日,涉案工程经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工程价款为2594807元。小桥后塘村委会自2018年10月25日起通过建瓯市小桥镇会计服务中心向鑫武夷公司转账支付9笔工程款,共计2394807元,至今尚欠200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鑫武夷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塘村石儿中桥施工补充协议、《建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小桥镇后塘村后矮线石儿中桥新建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结算审核书、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后矮线石儿中桥新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鑫武夷公司与小桥后塘村委会因本案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小桥后塘村委会尚欠鑫武夷公司工程价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给付。小桥后塘村委会辩称***收取***捐用于涉案工程建设的100000元应抵扣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该100000元往来系发生在***与***的个人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涉及。小桥后塘村辩称利息应自财政审计后即2020年4月15日开始计算的意见,具有合同依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3.6元,减半收取2331.8元,由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后塘村民委员会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 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