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2民初1853号
原告:***,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暨***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与***系案涉工程的合伙人。
被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幢2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4240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古田县平湖镇村道(C573)*****至包厝里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内部协议书》,合同约定:由***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古田县平湖镇村道(C573)*****至包厝里公路改造工程(二次招标),将长约1.622公里的道路改造工程交给其组织施工建设。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收取工程总价3%的管理费以及由该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费。2018年12月18日,古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鉴定报告与提供的内业资料及公路外观现场察看,对平湖镇村道(C573)*****至包厝里公路改造工程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该工程经过北京建友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审核,并经双方结算核对,总价款为2627565元,至2022年1月30日,工程建设单位平湖镇人民将全部工程款打入被告账户。扣除管理费、税费后,***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992163.96元,尚欠其工程款442402元。经催讨,***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应支付给***、***的工程为228137.04元。由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所以涉案工程暂时按3%缴纳增值税。但是,其投标申报的税率和审计报告审计的税率均是11%,对于少缴8%税点所对应的工程款2678312×8%=214264.96元,其应退还给业主。***、***诉请的442402元工程款,扣除应退还给业主的214264.96元,仅剩228137.04元。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纪要的通知书、营业执照、平湖镇党委会会议议定事项、协议书、投标函、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仍有工程款442402元未付没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施工合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2.竣工结算评审报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审定金额262756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6张)(合计金额300000元),对该组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4.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50747元),对该组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5.关于补缴萧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税金的告知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辩解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1月30日,***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古田县平湖镇村道C573*****至包厝里公路改造工程(二次招标),工程价款为2617632元。
2.2018年3月21日,***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古田县平湖镇村道C573*****至包厝里公路改造工程(二次招标)项目内部协议书,约定***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进行施工,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2617632元,***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3%收取管理费,案涉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负担。
3.内部协议签订后,***即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12月18日,经古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案涉工程通过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
4.经审核,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627565元,该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为1992163.96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余442402元未支付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非法转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内部转包协议,私自将其承包的古田县平湖镇村道C573*****至包厝里公路改造工程(二次招标)项目全部交由***施工,该行为构成非法转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内部协议为无效合同。***施工建设后,工程经验收合格,依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对实际施工人要求承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故***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42402元。内部协议虽仅有***签名,但***对***与其一同承包案涉工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其需退还发包方其少缴的8%税款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退还款项,且现未返还或者补缴税款,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若***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来确需退还或补缴税款,可另行向***、***主张。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依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程款442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6元,减半收取计3968元,由***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彭 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