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翠翠,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幢2110室。
法定代表人:陆凤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鸣,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武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武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22)闽072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以《复测成果报告》中复测的数据计算应付工程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复检费用等由鑫武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造价有误。一审判决后,***村委会委托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测,《复测成果报告》可证实:1.***村村民新建的房屋覆盖了施工图纸中应施工护肩及档墙的位置,鑫武夷公司对该部分工程并未实际施工,但竣工图纸上仍将该部分工程量计算在已施工工程量内,导致福建省闽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审核书》及政和县审计局出具的政审投报[2020]57号《审计报告》对护肩及档墙的工程量多计算1573.78立方米(按护肩送审价500.615元/立方米、档土墙送审价630.52元/立方米计算,该两项施工项目就虚增工程价款近100万元)。2.现场实际情况与鑫武夷公司制作的竣工图纸比对,水泥砼路面多计算1921.02平方米,水沟的工程量多计算41.93米,波形护栏多计算18米,此外相应的施工道路底层及底层基层等隐蔽工程亦未予施工。该部分工程款应予扣减。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工程审核书》《审计报告》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341339元,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鑫武夷公司辩称,一、***村委会在一审庭审质证中对《工程审核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现又否认鑫武夷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违反了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载明:“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以合同约定或合同中双方确认的价款优先。案涉《审计报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到双方行为确认,应视为双方以《审计报告》达成了结算协议。如果能够擅自变更,就没有提交审计机关审计的必要了。故一审法院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341339元,是正确的。三、***村委会负责人变更后即对上届负责人确认的事实予以否认,这样的村民自治组织没有任何公信力,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武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村委会支付鑫武夷公司欠款2361339元及违约金(以2361339元为基数,按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7日,政和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政交〔2015〕303号《关于政和县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扩宽改造工程的批复》。2016年1月19日,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作出《关于铁山镇***公路拓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的批复》。2016年4月17日鑫武夷公司被确定为政和县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的中标人。2016年4月27日,***村委会(发包方)与鑫武夷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内容为***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交通部合格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本工程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壹拾伍万元。该工程于2017年3月开工,2017年12月竣工。2017年12月6日,***村委会与鑫武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本项目按合同动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号开工,因甲方征地原因延误工期至2017年3月1号动工,期间拖延10个月工期。2.从2017年3月1日动工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因***村委会征地纠纷造成工程陆续停工。3.工期延误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对工期拖延不负任何责任。2018年1月19日,***村委会出具关于政和县铁山镇***村村道路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综合的报告,认为该工程质量经综合评定为合格。同日,***村委会与鑫武夷公司在《工程现场签证单》《***村工程验收表》上加盖公章。政和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关于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扩宽改造工程验收会议纪要》,该纪要对本案讼争的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扩宽改造工程的工程概况、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工程质量评定意见进行记录,该讼争工程经验收组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2020年6月15日,经***村委会的委托,福建省闽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书》,对政和县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扩宽改造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定造价为3578952元。2020年8月27日,政和县审计局出具政审投报[2020]57号《审计报告》,对政和县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扩宽改造工程进行审计,审定造价为3341339元。***村委会已支付了98万元工程款,现尚欠鑫武夷公司工程款2361339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鑫武夷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政和县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村委会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审定造价支付工程价款,故鑫武夷公司要求***村委会按照政和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村委会还应支付鑫武夷公司尚欠工程款2361339元。对***村委会提出对工程验收有异议的意见,政和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铁山镇S204省道至***农村公路扩宽改造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已确认该讼争工程经验收组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故对***村委会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对鑫武夷公司提出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鑫武夷公司要求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2022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鑫武夷公司工程款23613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2022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6389.6元,减半收取13194.8元,由***村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即:关于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问题,属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将在下文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分析、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因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的造价数额是多少。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委会委托福建省闽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该公司审核后向***村委会、鑫武夷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载明:工程造价为3578952元,具体内容详见工程审核报告书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征询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按本征询表出具工程结算定案报告书。2020年6月16日,***村委会、鑫武夷公司均在《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中加盖公章,双方均未在15日内向福建省闽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此后,政和县审计局在福建省闽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价的基础上核减工程造价239412元,确定审定造价为3341339元。2020年12月11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表决同意前述审计结论,而鑫武夷公司对该审计结论亦无异议,故可视为双方已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达成合意。其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多年,工程现场情况无法全面客观体现原始施工情况,故***村委会在一审判决后自行委托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复测成果报告》不能推翻前述审计结论。同时,本院对***村委会提出的现场勘验、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均不予准许。最后,***村委会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对政和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论无异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审计结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3341339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9.6元,由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彦瑾
审 判 员 刘冬龙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隽
书 记 员 詹羽玫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裁定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